敬 告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
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
工资质等级,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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