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需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场所或设施
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属《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
2. 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3. 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
证券等公共服务主要设施;
4.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