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气象局服务承诺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等法律法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汕头市气象局公开承诺:
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颁
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二、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验
收合格证》。
三、 一次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或者补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材料。
四、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佩证从事监督检
查工作。
五、 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不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
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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