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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用户: 未登录 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  
 
[审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办事单位:
汕头气象局
承办部门:
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事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93号
联系电话:
88558313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自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出具核准证明;对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不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验收。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的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上。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办条件:
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建设资格的建设单位(个人)
申报材料:
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须填写完整准确,没有的项目可填“无”,受理后不可再作修改。申请书要盖建设方公章和骑缝章。)
②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申请表》
③ 《委托书》(如建设单位委托承建方、监理方、设计方进行审报,应有授权委托书。)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设计方公章)
⑤ 《防雷装置技术审查意见书》(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⑥ 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⑦ 设计图纸(盖设计方、审图方公章)
所需图纸包括:
⑴ 防雷图纸――
u        设计说明、设计依据、防雷分类;
u        基础防雷平面图、大样图;
u        天面屋顶防雷平面图、大样图;
u        供电方式及总配电图;
u        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防雷接地设计图;
u        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均压环、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设计图;
u        电子设备及信息系统等电涌保护器布置设计图;
⑵ 土建图纸――
u        四至图(总平面图)
u        立面图
u        剖面图
⑶ 特殊工程的勘察意见书、相关图纸说明
⑧ 防雷产品检验报告(有设计的项目需提供,每份报告都要加盖设计方公章和骑缝章)
⑨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建设项目等,需先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申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须填写完整准确,没有的项目可填“无”,受理后不可再作修改。申请书要盖建设方公章和骑缝章。)
②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③ 《委托书》(如建设单位委托承建方、监理方、设计方进行审报,应有授权委托书。)④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施工方公章)
⑤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⑥ 防雷装置竣工图
⑦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在检测阶段认定)
办事期限: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七个工作日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携带相关资料到大厅窗口提出办理。
2、经窗口人员核查,符合的及资料完整的,登入系统登记受理,并给予回执;不符合及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退回。
3、从受理之日起,气象主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进行出证办结,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进行退回办结,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4、申请单位凭回执到大厅窗口进行办结。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携带相关资料到大厅窗口提出办理。
2、经窗口人员核查,符合的及资料完整的,登入系统登记受理,并给予回执;不符合及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退回。
3、从受理之日起,气象主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进行出证办结,签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经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退回办结,签发《防雷装置整改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4、申请单位凭回执到大厅窗口进行办结。

 

其他说明:
汕头市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联系电话: 8848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