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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用户: 未登录 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  
[审批]
施放气球作业申请
办事单位:
汕头气象局
承办部门:
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事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93号
联系电话:
88558313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第十九条  县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全国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作业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并由该单位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时段,地点,种类,数量等要求施放。
申办条件: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城镇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 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3、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当的气象条件。
5、经批准施放的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将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分别标明在球体及其悬挂物上。
6、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或施放地属于飞行管制区域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8、已施放的气球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安全回收。
申报材料: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
(二)客户施放气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期限:
1、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请的审批时限: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的,由该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移交至管辖该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拟施放1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在非飞行管制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审批时限: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局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1、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初审合格的,由该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移交至管辖该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拟施放1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反馈至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如不同意施放必须说明理由。
3、飞行管制部门有任一方不同意施放的,气象部门将不批准施放。
4、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5、在非飞行管制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申请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6、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等飞行管制区域内一般禁止施放气球,确需施放的,应当按照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其他说明:
汕头市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联系电话: 8848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