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办事单位: |
汕头气象局 |
承办部门: |
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
办事地址: |
汕头市中山路93号 |
联系电话: |
88558313 |
服务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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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5号令)
第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4、《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申办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有专门的储气场所,且室内外环境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4、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有4名以上,其中至少1名具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5、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6、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的安全规章责任制度和措施。
申报材料:
1、申请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4、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安全规章责任制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
6、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室内外环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危险气体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7、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8、施放气球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期限:
初审期限:30个工作日;复审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1、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并当面说明原因。
2、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交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
3、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定材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省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4、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应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申请地气象主管机构。
5、经复审合格,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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